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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03月21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停车场收取交通事故扣押车辆停车费或代驾费合理吗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民诉求: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市民拨打12345市长热线称:他们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后,在取车的时候,要求缴纳相关的停车费。他们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记者调查:市民反映其2018年12月14日在新星南路(机务段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现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双方没有协议,交警采取将车拖走的措施。2018年12月24日,事故处理后来电人前往娄底市车辆施救站(娄底大道)取车,该站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需缴纳260元的拖车费用,但来电人了解到事故的另一方取车只缴纳了100元的拖车费,故对此费用存在疑问,咨询工作人员但未得到解释。有关部门答复他不合理费用260元系施救费用,至于该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物价部门核准,需由收取该费用的停车场负责解释,但目前仍然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2月22日,市民肖先生的车因在高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按规定程序将车拖到了娄星区万宝镇某停车场内扣留。2月25日,肖先生处理完事故后,去停车场缴费取车时却发现,他还需要缴纳60元停车费,肖先生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肖先生认为,停车场不应向自己收取这项停车费用,在网上咨询相关事件后,对停车场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我认为他们是乱收费的,法律上面也没这个规定要收这个停车费。”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根据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事故、违章等原因扣车的,车主不需要承担停车费用。扣车产生的停车收费,车主可以拒绝支付。“停车场负责人说停车费是60块钱3天,如果我不交钱的话,他不同意放车。然后我就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12345市长热线在接到肖先生的投诉电话后,以最快的速度为肖先生联系了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此事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依法依规做出了相应处理,清退了收费,该停车场不合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被制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依法依规整改。

  3月5日,12345市长热线再次接到市民反映,称其在骨伤医院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报警后有交警来现场进行处理,后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到了城西加油站附近的正达停车场,事故处理完后来电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要求要缴纳100元的车辆代驾费。来电人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由停车费变为“代驾费”,这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还是合理合规呢?

  3月18日,记者来到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中心,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针对群众反映停车场向行政扣押车辆收取代驾费、停车费等现象,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对实施行政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了约谈告诫,责令其督促停车场立即停止对依法行政扣押车辆的不合法收费,并规范整改。(王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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