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批准159件324人,起诉128件309人
(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芳芳与办案人员研究案件)
(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
(检察官出席公诉)
4月2日,娄底市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劲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截至2019年3月25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159件324人,决定逮捕黑恶势力“保护伞”犯罪嫌疑人5人;共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28件309人,居湖南省前列;共追捕涉黑涉恶犯罪48人,立案监督涉恶案件5件29人,追加起诉黑恶犯罪嫌疑人2人,提出抗诉2人;从严把控减刑、假释12人。其中,娄底检察机关办理了曾德洪等22人涉黑案,刘新民父子等5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匡文平等22人开设赌场涉恶案等一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把扫黑除恶作为“一把手”工程
“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有力开展,市检察院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将专项斗争作为‘一把手’工程,树立‘头雁’意识,检察长主动承担黑恶案件的审核把关和案件办理工作。”
市检察院李芳芳检察长先后7次到各地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对基层院检察长扫黑除恶工作履职情况逐一提醒谈话,切实增强基层院开展专项斗争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李芳芳检察长亲自带头办理自扫黒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娄底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22人、案卷材料112册、罪名20个、犯罪事实140余起,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娄底检察机关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和工作推进会等19次,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两级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坚持把第一责任人责任扛在肩上,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配齐配强工作团队,在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全力保障。市检察院还制定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协作的意见》等机制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强化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
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中,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既不降格,也不人为拔高,坚持有黑扫黒、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娄底检察机关成立市院督办把关组,负责对各基层院受理的黑恶案件把关审查,确保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在办案时效上从快,在办案质量上从严,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依法从严惩处。对上级挂牌督办的新化“1.24”涉黑案、涟源“6.26”涉黑案等重点案件,两级检察机关均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拟做出不捕、不诉的涉黑涉恶案件,要求各基层院向市院报告,由两级院共同把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延伸检察职能,“扫黑”与“打伞”并重
“我们注重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做到‘扫黑’与‘打伞’并重。”娄底两级检察机关均建立线索排查及反馈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没有发现移送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线索的,实行承办人“签字背书”制度。坚持做到“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严肃处理,将线索依法移送市扫黑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线索处理情况。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移送黑恶犯罪线索37起、“保护伞”线索13起。结合执法办案情况,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相关单位及企业堵漏建制、加强思想教育和管理,引导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犯罪。共印发宣传手册3万余册,报道典型案例14起,下乡宣传13次,推送微信近100条,制定宣传标语横幅38条,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接下来,娄底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持续强化督导、指导,持续加大宣传攻势,全力以赴推动扫黒除恶专项斗争高质量发展!”黄劲表示。(肖鹄 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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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黑恶势力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都是刑事犯罪,都是刑法惩治的对象。普通刑事犯罪往往是刑法规定的单个罪名,案件起因简单,比如盗窃罪、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黑恶势力犯罪包括恶势力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种犯罪共同的特征是“恶”,只是程度不同。都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三种犯罪,随着时间发展,可能会逐步升级。
在办案实践中,一般按以下标准来掌握认定属于哪一种黑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实施三次上违法犯罪活动,但至少有一次是犯罪,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7种罪名和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12中罪名。
恶势力集团是恶势力的升级版,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共同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