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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07月11日> > 第8版 > 新闻内容
超速行驶撞伤行人 弃车逃逸罪责难逃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7月1日,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下达事故认定,认定:在6月9日晚上,邓某驾驶一辆湘A牌照的汽车在吉星南路“宁邦中心”地段将横过马路的彭某撞伤后弃车逃逸,事故导致彭某全身多处骨折,邓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当天晚上8点35分左右,邓某驾驶一辆湘A牌照的凯迪拉克沿吉星路由南往北以71-73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到吉星路“宁邦中心”地段,遇行人未走斑马线横过道路,车头与行人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据目击群众介绍,肇事司机邓某在现场稍作停留后,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看到伤者伤势较重,脱掉上衣盖在伤者身上后弃车并沿吉星路东幅人行道由北往南跑步逃离了事故现场。民警忙根据车牌号拨打了车辆登记所有人的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通过做其家属的工作,迫于压力,邓某于事发第二天下午到交警大队投案。

  据了解,事发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事发时,邓某超速20%以上50%以下,导致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需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行人彭某因横过道路时没有走斑马线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据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双球介绍,邓某虽然有拨打120,但其未讲述其真实姓名,也未拨打110、122,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而是弃车跑步逃离事故现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邓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未尽到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逃逸。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段卓君 刘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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