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10月10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王理丽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娄星区人民法院院长郭超群担任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娄底城区的一些麻将馆放高利贷牟取利益。当借款人无法归还高额利息时,曾某某便将借款人介绍到其他被告人处借高利贷,被害人即陷入一个由曾某某一伙设下的为还钱而借钱的圈套,原始债不多、债主多、利息高,债务像滚雪球一样增大。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曾某某便组织、策划、纠集、指使团伙成员,采取轮流电话骚扰恐吓、跟踪贴靠、发侮辱性朋友圈、喷漆、泼粪、放高音喇叭、送花圈、“挂清”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借款人还钱。至2017年下半年,形成了以曾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谢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为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在娄星区范围内有组织地多次实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力求从快、从严、从准打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案件办理过程中,王理丽检察长严格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带领办案组认真细致地剖析案件细节和证据,核实涉案违法犯罪事实,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达到了以上率下、以上促下的结果,体现了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战略部署及张军检察长关于各级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的要求,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肖婷 罗冰)
冷水江市检察院对32名涉黑被告人提起公诉
10月10日,冷水江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肖勇志、肖军亮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向冷水江市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冷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伍国军负总责,副检察长龙湘平担任专案组组长办理此案。
自2019年6月28日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32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17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冷水江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勇志、肖军亮自2012年以来,不断网罗违法犯罪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娄星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并将所获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同时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淫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47起违法犯罪活动,并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称霸一方,在娄星区原白云石村及祖师村形成非法控制,在娄底市体育馆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相关被告人刑事责任。(李谟佳)
双峰恶势力犯罪集团2名成员被起诉判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继成功办理了以匡某平、刘某光为首的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后,2019年7月26日又对该犯罪集团的另外2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胡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自2017年8月以来,以匡某平(已判)、刘某光(已判)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在双峰县永丰镇、印塘乡、青树坪镇等地的农户家开设赌场牟利,组织一些人以“盖子宝”的形式猜“单双”进行赌博,每盘下注至少100元,封顶5万元,赌场按照7%的比例进行“抽水”,每场“抽水”2至4万元不等。在刘某光开设和管理的赌场内,被告人胡某斌负责放哨,舒某负责看场子,每人每天能获得300元至500元工资。
2017年12月,谢某某到刘某光在新城实验学校附近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后找刘某光借了钱,后因还钱与刘某光发生口角。2018年1月8日,刘某光纠集被告人胡某斌和谢某方、罗某、廖某(均已判),并带了一把柴刀、三把砍刀开车到娄底找谢某某,在牌馆将谢某某找到后,刘某光、谢某方、廖某对谢某某一顿乱砍,被告人胡某斌则持一长凳堵在牌馆门口。谢某某往牌馆外面跑时,被胡某斌用长凳打倒在地。在刘某光等人对谢某某乱砍的过程中,还将在该牌馆内玩牌的一名无辜群众砍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无辜群众的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月11日,胡某平(另案处理)与凌某练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矛盾,胡某平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斌和彭某光(另案处理)来到凌某练家讨要说法,在谈话中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斌和彭某光就对凌某练拳打脚踢,致使凌某练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斌、舒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斌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江映贵)
新化县检察院办理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伍东山等人涉恶案件系新化县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现已判决生效。被告人伍东山、刘兴吾等人系恶势力团伙,新化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伍东山、刘兴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其余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伍东山纠集被告人刘兴吾长期在新化县天门乡及周边地区高利放贷牟取不法利益,并伙同刘某梅、刘某吾、谭某政等人以威胁、恐吓、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行索要非法债务及其他非法利益。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重复多次与被害人重新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造成被害人短时间内债务快速增长,是有预谋的“套路贷”犯罪。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多数被害人为躲避伍东山等人的侵害,举家外逃,常年不敢归乡,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深陷“套路贷”陷阱,应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留对方非法讨债的证据;提高防范意识,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申请贷款,谨防上当受骗。(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