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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10月24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周某华等23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华等23人聚众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灿、陈某、谢某龙、李某桃与肖某柱、谢某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娄底市娄星区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周某辉、李某安、严某等人明知周某灿、肖某柱、谢某龙、陈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聚众斗殴,仍按照周某灿、李某桃等人的要求积极参与,系恶势力成员。被告人谢某龙还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周某华、周某军、阳某山、张某、张某初、黄某威、杨某明、邓某来、何某军、周某民、盛某辉、肖某辉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周某民还于2016年3月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邵某根、伍某、周某民、聂某文、颜某清于2018年4月伙同刘某明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开设赌场。

  2019年7月15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华等23人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砍刀、枪支等,依法予以收缴。

  周某华等21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梁成文 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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