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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10月31日> > 第8版 > 新闻内容
双峰8名恶势力成员被判刑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0月15日,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某、陈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柳某、陈某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万两千元。其余6名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

  双峰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柳某、陈某等人为首,纠集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李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双峰县青树坪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成员基本固定,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柳某、陈某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匡某某等人为固定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告人柳某、陈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双峰县青树坪镇的网吧、学校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柳某、陈某、匡某某等8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8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匡某某等5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预备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当以抢劫罪(预备)追究5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江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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