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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3月26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娄底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保费逾2320万元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查看次数:14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3月2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因疫情造成的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近日,娄底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发《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对全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经测算,此举将为全市企业减少医疗保险缴费负担逾2320万元。

  减半征收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中长期收支平衡,本次减征幅度及期限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区,不实施减征。

  同时,为缓解企业困难,市医疗保障局还推出缓缴政策: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辖区内医保经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报所辖区医疗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陈满四 周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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