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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规范娄底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了规范娄底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创文管卫”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不得加装车篷、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五)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记录,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不能确认驾驶人的,依法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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