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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9月24日> > 第6版 > 新闻内容
娄底检察再按扫黑除恶“清除键”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庭审现场,娄底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娄底检察提起公诉的袁伟辉等30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9月14日,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伟辉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一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袁伟辉等30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开始,被告人袁伟辉纠集人员在新化县实施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2月该组织在新化火车站附近将2人砍成轻伤,影响恶劣,以袁伟辉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成立。其后,该犯罪组织不断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力量,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袁伟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曾继礼、段辉、唐巨东等人为骨干成员共30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暴护赌”“以暴护毒”、插手民间纠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159起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贩卖、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5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万余粒,致6人轻伤、10人轻微伤,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在新化县上海星城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实施非组织犯罪21起,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00多克,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

  庭审中,法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核实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情况,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人民监督员、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审理。该案涉案人数、事实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谢特波 彭海)

 

  除恶务尽!双峰县检察院起诉一名恶势力团伙逃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逃犯的严打高压态势,剑锋直指“漏网之鱼”,确保“一网打尽、除恶务尽”。日前,双峰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对恶势力团伙逃犯钟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和彭某钦、彭某锦、王某某、彭某杰(此四人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双峰县永丰镇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采取暴力、威胁、滋扰和纠缠等方式向借贷人员讨债,在讨债中致一人重伤,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钟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案发后,彭某钦、彭某锦、王某某等人先后被抓获,经法院审理后分别被判刑,但钟某某闻风潜逃。双峰县检察院严格按照“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工作要求,强化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督促公安机关保持追逃力度,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最终,钟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抓获归案。

  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的成功公诉,是双峰县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力体现,也彰显了该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双峰县检察院将不断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力度,聚焦黑恶势力犯罪,重拳出击、绝不姑息,持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江映贵)

 

  涟源检察提起公诉的吴玉凤等10人寻衅滋事、破坏选举等案宣判

  9月15日上午,涟源市人民法院对吴玉凤、吴专林等10人寻衅滋事、破坏选举等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于8月24日至25日在涟源市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涟源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志泽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共指控9个罪名,24笔违法犯罪事实。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罪名较多。经法院审理认定吴玉凤、吴专林等10人共实施犯罪事实18起,包括寻衅滋事罪7起,非法拘禁罪1起,破坏选举罪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起、重大责任事故罪1起、谎报责任事故罪1起、伪证罪1起、诈骗罪1起。违法事实4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玉凤、吴专林、康闻昱等人为达到一已私利,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某村实施多次事实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吴玉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专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康闻昱犯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诈骗罪、伪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龙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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