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照《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与新生入学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收取捐资赞助费、建校费、帮困基金及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规范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和代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性项目收费,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数量相匹配。代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三、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面向学生的商业性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参与组织、强制代收商业保险费并获得回扣、返还款等。
四、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
五、民办学校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无序收费。要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学校,不得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学校为由变相提高学费标准。民办学校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加强收费公示。各类学校要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或者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费。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2020秋季以来教育收费政策,开展自查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管,对辖区内历年来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学校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收费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