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记者从娄底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闻发布会获悉,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0万辆,且呈现迅猛增长态势。自3月1日,《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着力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民就《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做简要介绍。《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办法》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其中,《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确定具体登记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停放规范方面,《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娄底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骑行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肖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