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诉求
来电人以前是娄星区培星学校二年级2班家长,反映其小孩1月5日,在走廊上行走时被该校二年级7班的学生从班里跑出来撞倒,致其小孩牙齿受伤,后在医院口腔科检查时医生的诊断是牙齿牙髓骨受伤,可能会导致牙齿坏死。来电人多次向学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请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记者调查
学生在学校,除了学习以外,安全也是一个问题。学生正值好动的年龄,偏偏又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在玩闹中也较为容易发生意外。
尽管每个学校的老师都会一再强调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于一些安全问题也会经常性提醒,但学生们对此却并不在意。记者在12345市长热线平台获悉,近年来,因为小孩在学校意外受伤而引起投诉的案例不少。那么在学校,小孩一旦意外受伤家长该怎么样维权,受伤小孩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呢?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我家小孩牙齿无故被撞伤”
3月22日,刘女士告诉记者,1月5日,培星学校小学二年级2班第三节课下课期间,刘女士的小孩在走廊上行走的过程中被二年级7班的同学碰到牙齿。“那个小孩也是无意撞倒我小孩的,我小孩被撞倒后,鲜血直流,但学校只是通知我赶快到学校,要我送小孩到医院去就诊……”
随后,她迅速赶到了学校,在班上将她小孩喊了出来,并送到了娄底市中心医院,“我当时吓得要死,我就马上赶到了学校,在医院口腔科经过治疗后,情况并不理想。”
据她介绍,在娄底中心医院,经医院诊断结果为:牙震荡;上额牙龈裂伤;上、下唇挫伤。
“医院的医生告诉我,我小孩的牙齿牙髓骨受伤,可能会导致牙齿坏死。”
1月6日,培星学校的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和她进行协商,在学校领导的参与下,协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她小孩的前期的治疗费用,由肇事方的家长承担;第二阶段:一个月后,根据她小孩的后续情况再进行协商。但直到目前,她小孩的事情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有关赔偿的方案还没有谈妥。为此,刘女士多次向培星学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事情已经过去差不多三个月了,我也多次找到学校,但学校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
为此,她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了她的遭遇。收到12345市长热线的工单后,娄星区教育局高度重视,要求该局民教股、安保股及时办理。经娄星区教育局调查核实,培星学校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途径,该校德育处已经三次与家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目前,娄星区教育安保股正介入调查,与家长进行沟通,将会进行再次协商。
“当时娄星区教育局跟我谈的是赔一颗牙齿种植的费用,我同意了。去长沙种植一颗牙齿估计要三万五左右,娄星区教育局说只能按当地的费用来赔偿,我也同意了,现在教育局也没有给我答复,说要我去问学校。”
“我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但保险公司以牙齿问题不属于公司的理赔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今年新学期开学,刘女士质疑学校的安全问题,从这个学期开始,其小孩已经转学。
“我小孩出事后,学校只是通知我到学校,并没有派人陪我去医院,我很气愤,我觉得小孩在学校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安全问题是个很大的问题,但这一点都得不到保障,只能说学校在这方面是有问题的,为此,我将小孩转学了。”刘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我也没有过多的要求,现在我小孩的两个牙齿是松的,以后还需要一些后续费用,我希望这些后续有人来负责”。
“我们正在积极协调”
3月22日,记者致电培星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据他介绍,他们学校平时也很重视学校的安全教育,经常会利用学校大型活动和班会进行安全教育的宣讲,对于发生的这个事情,作为学校来说很遗憾,“事情发生后我们也积极调查处理,通知家长、协商处理等,这个事情,不是因为矛盾、纠纷引起的,是一起意外事件,是一件很小的事情。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正在积极与家长进行协调,希望事情能够处理得比较圆满,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走法律途径。”同时,记者也致电该校负责安全的一位老师,他告诉记者,至于后续的事情,他们会等娄星区教育局的调查结果,“我们今后会继续抓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会积极协调处理这个事情。”
3月23日,记者致电娄星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积极协调家长、学校,有望在近日内处理协商到位,事情的后续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跟踪。
学生发生意外,学校要担责吗?
对于这个案例,学校、老师、家长要担什么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海洲,杜海洲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他跟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一所小学一个二年级的男生,下课的时候,和另外一个男生追逐打闹,结果不小心摔伤了腿,孩子伤得很厉害,半天都爬不起来,好多同学在围观。由于当时是下课时间,老师都在办公室没有发现,还好一个同学马上跑到班主任办公室,报告了班主任。班主任老师立刻跑过去一看,孩子的小腿已经骨折,班主任老师马上把孩子送进了医院,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孩子的家长,孩子快速在医院里得到了救治。那么,这种情况下谁应该负责,医药费由谁负责呢?
如果孩子是在下课的时候,由于孩子调皮打闹不小心摔伤了,这种情况由于老师不在场,孩子摔伤了,老师可以不负责,可是学校必须负责,最后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个孩子是被其他同学推倒的,就可以找那个推倒他的孩子家长负责赔偿医药费,这样学校就可以不负责;如果孩子是自己在下课的时候自己摔伤了,那就要孩子家长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不过现在的孩子都买了保险,最后还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学校实际上还是不需要负责医药费,但是学校要负加强安全监管的责任。
因此,杜海洲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未成年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此,他希望每个学校都能为在校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来分担风险、转移风险!
(记者 王友专 通讯员 刘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