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今天是:2025年5月17日 星期六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1年05月13日> > 第8版 > 新闻内容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3日  查看次数:131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时,应当依法使用合法票据。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机构网站和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三、校外培训机构学生因故退学或请假,除已终结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外,实行按课时退费;因校外培训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四、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

  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学费标准,推动学费及其它费用过高过快上涨。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受教育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违反价格承诺、质价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的行为。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校外培训机构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对自身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娄底广播电视报 地址:娄底市乐坪大道525号 电子信箱: ldgdb@163.com 热线电话:0738-8328916
备案号:湘ICP备19003865 邮发代号:41-124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04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