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贵院的检察建议书后,我局着手编印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宣传资料’,同时温馨提示大家地笼及小于国家标准的丝网属于禁用渔具,在河流中使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9月1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双峰县农业农村局送来的检察建议回复函。
2021年5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禁渔区使用地笼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自2021年3月以来,在禁渔区测水河双峰县某河段投放了2个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彭某某每隔2至3天收一次地笼,每次都能捕捞到一些小鱼。2021年4月,彭某某在放地笼捕鱼时被双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同时,根据《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规定,测水河双峰段为禁渔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为禁渔期。经双峰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彭某某捕鱼的河段属禁渔区,使用的捕鱼地笼属禁用渔具。
该起案件移送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该院认为彭某某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知道政府部门宣传过不准电鱼、炸鱼、毒鱼,但不知道放地笼也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后悔不已,并认罪悔罪。因彭某某捕鱼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前期的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已经知道不能使用禁用渔具捕鱼,但是对于哪些是禁用渔具还不完全知晓。不少人和彭某某一样,不知道使用地笼捕鱼是违法的。”承办检察官说道:“要加强法制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地笼捕鱼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为此,2021年6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大对非法捕捞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检察建议,组织工作人员编印宣传手册,详细列举了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办法,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发放。还在禁渔区沿线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入户、送法到人活动,结合已查处的案件和处理的结果,以案释法,加大对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宣传。同时,通过联合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媒体、在乡镇街道张贴告示、出动普法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对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宣传普及。
下一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检察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无论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被“捕”的可能就是你自己。(江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