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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9月23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娄底出台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断然措施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日前,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娄底煤监分局联合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断然措施》:

  一、凡煤矿存在井下人员未随身携带有效标识卡作业情形,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煤矿存在井下作业地点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讯、压风自救等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功能失效并安排人员作业情形,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凡煤矿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一律依法吊销煤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并纳入个人全国信用系统,终身不得在全市煤矿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四、凡煤矿存在瓦斯超限作业、在未消突煤层采掘作业、进入水害禁采区采掘作业、巷道式回采作业、超允掘允采作业、突出预测预报作假、员工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违规动火作业、违规爆破作业、违规临时用电作业等10种危险作业行为之一,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一律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或煤矿董事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矿级领导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煤矿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凡煤矿存在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剃头下山”开采、作业头面与图纸不一致等情形之一,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一律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或煤矿董事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矿级领导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煤矿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凡煤矿存在违反规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地质带和采空区、启封密闭、盲巷排放瓦斯及瓦斯和一氧化碳异常或水量水质异常不立即撤人等情形之一,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一律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或煤矿董事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矿级领导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煤矿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凡煤矿存在“四关闭一到位”情形之一,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关闭。

  八、凡煤矿存在证照(建设手续)不齐、过期组织生产建设情形,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关闭。

  九、凡煤矿存在整改期间边整改边生产或不整改只生产情形,一律提请政府关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违反上述规定,都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38-8111766(娄底市应急管理局)0738-8260338(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煤监分局)。(黄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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