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粮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粮食市场行为,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粮食收购企业及相关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粮食销售企业要依法明码标价。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价格欺诈或囤积居奇。
三、国有粮食企业及其库点不得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销售者或者收购者不得固定或者变更收购粮食的价格,不得限制销售数量,不得分割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不得联合抵制交易。
四、粮食收购企业及相关单位必须依法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五、粮食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定政策文件措施指定购买、阻止粮食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
六、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或推动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七、对于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缺斤短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粮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