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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11月04日> > 第4版 > 新闻内容
工伤职工因难于胜任工作辞职,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夏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某日,正在仓库工作的夏某被突然掉落的货物砸中头部。夏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夏某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夏某恢复工作后又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要求离职。公司基于夏某在治疗期间并未参加公司任何生产活动,也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且损失已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弥补,拒绝在夏某离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夏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夏某虽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辞职,且工伤后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公司也应支付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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