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网络虚假交易(网络刷单)案
2021年6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查处关于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上商城内涉嫌虚假交易的案件中,发现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网络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经查,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与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了“×××旗舰店合作合同”,以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结款3%、每月2千元的服务费进行合作。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0年4至5月共计为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旗舰店链接的商品子帐号组织虚假交易3097单,总计虚假交易金额达27万余元。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万元。
点评:“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了提高成交量、好评度,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演变为组织、雇佣专门以此为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过程。该案的成功查办对于规模化、团伙化的“刷单炒信”行为,是种严厉打击,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广场店“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案
2021年8月5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广场店销售的“世纪青青天灿氨糖软骨素加钙片”“西洋参”“茯苓破壁饮片”上标示两个标价签,一个标示“零售价”,另一个标示“特价”。该药品标示的零售价为当事人总公司设定的零售价,自上架起当事人从未以标示的零售价在店内实际成交过。当事人药品促销活动期间,采用“零售价”作为促销比对价,实际传达“原价”含义。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优惠促销本来是一种营销手段,目的就是为了“薄利多销”,实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赢”。当促销成了“数字游戏”和“价格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此案的查处给那些打算借未有成交“原价”,却以“特价”吸引消费者的商家以警醒,牢记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毕竟,“虚构原价”能够获得一时的利益,最终也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