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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责令失职父亲“依法带娃”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2022年2月22日,双峰法院在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法向未履行小孩监护职责的失职父亲许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双峰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小孩许某宇(已成年)、许某凤(15岁),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许某某经常外出务工,且经常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对家庭未尽合理义务,对两个小孩亦未尽关心、照顾和教育职责,监护职责缺失。法院认为,许某某长期外出务工并把小孩许某凤交由原告彭某某独自抚养,自身则长期无法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许某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亦属于怠于行使教育、保护义务的情形。

  因许某某行使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缺失,对小孩许某凤的生理、心理及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对许某凤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双峰法院遂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失职监护人许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许某某多关注许某凤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许某凤多联系、多沟通,密切关注许某凤的身心发展及学习状态,同时要求许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长期外出导致无法联系本人,应当与彭某某一同抚养并陪伴许某凤。并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若义务履行人许某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双峰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令的出台,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为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袁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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