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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05月12日> > 第9版 > 新闻内容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市各相关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降费决策部署和《娄底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通惠企收费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

  四、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不得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五、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规范代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惠企利民政策,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行为,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

  六、各金融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不得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各船公司、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服务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收费主体应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加大对涉企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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