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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06月16日> > 第8版 > 新闻内容
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彻夜蹲守抓获1名毒贩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毒品若干。

  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接到线索——永丰街道陈某有贩毒嫌疑。民警立即对陈某进行分析研判,掌握了其从外地购买毒品后在双峰贩卖的犯罪事实。

  陈某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居无定所,踪迹难寻,民警多次蹲守无果。民警没有放弃,持续追踪陈某的蛛丝马迹。5月24日,民警在调查走访中获悉陈某在双峰县城某居民楼出现过,迅速在该居民楼附近开展走访摸排、彻夜蹲守。5月25日,民警成功将陈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

  经审讯,陈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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