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22年08月04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娄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7月28日,娄底市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体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主要布局在交通便利的产业园区、学校、医院附近以及其他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聚集区。重点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实现职住平衡。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依据《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支持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其中,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

  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住保)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内容验收,住建(住保)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由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要求,具备入住条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承租人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并相应享受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承租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不设收入线,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辖区的城区或园区无自有住房(由个人诚信申报);承租人在项目所在辖区的城区或园区持有自有住房后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运营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运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住保)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

  意见出台后,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保障需求,疏堵点、除痛点、攻难点,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刘向胜 赵海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娄底广播电视报 地址:娄底市乐坪大道525号 电子信箱: ldgdb@163.com 热线电话:0738-8328916
备案号:湘ICP备19003865 邮发代号:41-124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04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