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由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
经查,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等周边地区收购母种猪,并运至屠宰场宰杀。为获取非法利润,刘某将宰杀后的母种猪肉以正常猪肉价格批发给屠户或者自行销售给市民。两年时间,刘某销售母种猪1800余头,销售金额近160万元。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母种猪肉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母种猪肉在肉质、口感、营养等质量方面明显低于正常商品猪肉,两者不是同一档次的产品。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属于以次充好。检察官认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润,以次充好,生产、销售母种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猪肉是国民生计的重要商品。打击非法贩卖劣质猪肉行为,整治猪肉市场,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多措并举,从民生实事出发,立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罗冰 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