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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11月03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娄底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被判刑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查看次数:125  放大 缩小 默认

  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是基础设施中重要的物质资源,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2022年8月,由娄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宣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柳某某采石场系私营独资企业,彭某某管理其中的一条生产线。2018年8月,因娄星区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柳某某采石场按政府要求关停。同年12月,彭某某采矿许可证到期,其未办理相关延续登记手续,也未注销。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彭某某以排险为由,擅自组织人员开采矿石,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

  彭某某本已购买了2018年度的矿产资源,在政府要求矿山于2018年8月关停整改后,彭某某可以要求政府对其已购买但还没有开采的资源费进行退回,但彭某某并没有依法采取这种方式,而是任性地继续开采矿石,从而导致自己身陷牢狱。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肖铁辉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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