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相应的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定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3)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事故发生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及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
(4)除紧急情况外,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要接受有关机构对于治疗、康复、评残的安排,并予以配合。
为什么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履行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在实践中,一些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心存侥幸或嫌麻烦,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另外,有的职工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样也难以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杜绝哪些不安全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1986)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如下: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操作错误;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安全装置被拆除,安全装置堵塞,或因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人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在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12)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