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涟源法院对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新增的否认亲子关系纠纷进行了宣判,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确认)制度后,涟源法院首次判决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案件中,原告刘某与案外人郑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0年与郑某生育一子即被告刘某某。1991年刘某与郑某登记结婚,由于感情不和,遂于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刘某某一直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几年后,刘某通过亲子鉴定得知,被告刘某某与自己并不存在血缘关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涟源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法院因此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法官说法: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亲子关系的否认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此类案件当事人起诉无门的窘境,使其能够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龚跃雄 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