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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3年03月16日> > 第8版 > 新闻内容
销售假冒花露水 商铺赔钱2000元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回顾:去年夏天,娄底市民刘某在涂抹了从小区商铺购买的某品牌花露水后,皮肤部分发红,还伴着瘙痒,便怀疑买到了假的花露水。于是他来到购买花露水的商店询问卖家。一开始,卖家并不承认,坚持自己卖的是正品,毕竟商店开了这么多年,从来也没出过这种事。

  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经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比对和查验,证实该商铺所售的花露水为冒牌花露水。厂家还发现,附近其他商行也存在此类售假行为,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娄底中院判决各涉假商行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分别赔偿生产厂家相关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各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对不能提交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被告,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承担数千元不等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严把进货关。即使是售价很低的商品,比如花露水、打火机等也不要因为这些商品价格低就放松警惕,疏于对商品货物来源进行审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对于不合理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不要购进;第二、一些来源不明的商品不要购进;第三、对于没有按规定标注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的“三无”产品一定不要购进。最后一点,考虑到造假技术日新月异,在进货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保存进货凭证的习惯,进货凭证上写清楚所进货物的品牌和规格,并要求批发商加盖公章,这样万一出现有购进假冒货物的情况,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交合法来源来免除赔偿责任。(梁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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