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位费”“茶水费”“纸巾费”“调料费”,这些五花八门的称呼想必大家早有耳闻,不少人也对此习以为常,但是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在一些情况下并不合法。
案件简介
近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餐饮店进行消费时,被该店收取了2元/位的餐位费,且在其就餐前经营者并未进行明确告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进行处理。
案件过程
经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该餐饮店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收取餐位费,金额为2元/位,在就餐前经营者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此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也未说明餐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消毒餐具。
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维权小贴士
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如果出现类似的收费服务情况,可以向经营者询问后进行选择性消费。若遭遇强制收费、套路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有权拒付,也可以保留有关证据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