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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3月14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小案不小办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常感谢法官,虽然我们这个案件只有2000多元,但法官依然很细致,多次帮忙协调。这种小案不小办的为民理念,值得点赞。”3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办案法官表达了谢意。

  2023年10月3日,谢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娄星广场红绿灯处时,被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谢某某系网约车驾驶员,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娄底市某汽贸公司名下。娄底市公安局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的修理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之后双方就谢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停运损失协商未果,娄底市某汽贸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龙某某赔偿娄底市某汽贸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860元。龙某某不服,以“车辆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向娄底中院提出上诉。

  娄底中院民四庭法官审查了该案案卷材料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很明确,涉案车辆停运损失是由肇事司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在案证据,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等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尽到了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车辆停运损失。同时,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互不相让,均表示要将诉讼程序进行到底。考虑到涉案标的仅2000多元,且双方当事人分别住在娄底下辖的县市,如果一判了之,双方当事人参与后续诉讼、启动执行程序等需多次前往法院,为此支出的诉讼成本将不少,且还要耽误工作时间。基于此,法官从法律规定、判处情况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取得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然后再从诉讼程序、应诉成本、化解矛盾等方面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规劝双方当事人调和,最后双方当事人互为理解,自愿达成调解,由龙某某赔偿娄底市某汽贸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200元,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以“如我在诉”“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秉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是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为民情怀,是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有力举措,是提高司法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司法实践。一直以来,娄底法院始终注重“法”“理”“情”的融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获得感,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双赢的良好司法局面。(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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