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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4月18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书记员化身“调解员”助力法官“云上”解纠纷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年纪大了不懂高科技,云上法庭是什么呀?”原审被告姚某接到书记员电话,甚是不理解。

  “姚先生,您别急,我添加您的微信,细细教您如何操作。”娄底中院民四庭的书记员热心地回答。

  “感谢法官,隔空化解了我们的纠纷,减轻了来回奔波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家住广东的上诉人刘某一再表达谢意。

  4月12日上午,一起跨越近千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在娄底中院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云上法庭”调解结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被告姚某、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邓某合理经济损失294545.5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邓某81108.08元,上诉人刘某承担113062.45元(已核减刘某垫付的15000元)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被上诉人邓某自负。刘某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

  娄底中院民四庭书记员领到案卷后,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认为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遂主动向法官报告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得到法官认可后,书记员先联系上诉人刘某,得知其愿意调解,但因现住广东,不便回娄底调解;接着又联系被上诉人邓某,邓某亦表示愿意调解,并提出同意就赔偿款作出让步;最后又联系了原审被告姚某、某保险公司,亦表示愿意调解,但均提出目前不在娄底,不便来法院。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但因在外地不便来法院的情况,书记员向承办法官建议线上调解。

  当日上午,在法官主持下,书记员通过微信视频“手把手”指导年长的姚某登录“云上法庭”,再远程连线远在广东的刘某、在株洲的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以及在场的被上诉人邓某使用“云上法庭”,当事人通过线上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线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上诉人刘某随即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邓某支付了赔偿款90000元,某保险公司亦将在调解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81108.08元。

  一直以来,娄底中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掘内生动力,激发干警主动积极参与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个案件始终。该案的妥善解决,充分体现了娄底中院干警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为民情怀,以“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做实做细能动司法,不断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获得感,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多赢的良好司法局面。(李玲 肖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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