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作为全球性的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毒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作出新贡献。
杨某、谭某军等2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谭某军、李某、杨某文、周某桃等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从广东省惠州市等地的被告人陈某宝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在邵阳市、新化县等地贩卖;被告人杨某文、龚某、罗某生、刘某恒、杨某坤等人长期从杨某等人处大量购进毒品,在新化县贩卖。其中,杨某贩卖、运输冰毒59031.46克、麻古7200粒和196.17克;谭某军贩卖、运输冰毒29000克、麻古6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谭某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刘某哲、陈某宝、杨某文、周某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某、唐某等13人,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杨某等人贩卖、运输的数量远远超过五十克,且部分被告人是累犯、毒品再犯,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贩毒数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依法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贺某求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贺某求伙同李某良、阳某屏、黄某等人多次从云南省瑞丽市购买冰毒和麻古,到娄底贩卖。其中,贺某求贩卖、运输冰毒4989.15克、麻古4000粒和56.93克;李某良贩卖、运输冰毒3000克、麻古4000粒;阳某屏贩卖、运输冰毒3989.15克、麻古4000粒;黄某贩卖、运输冰毒1989.15克、麻古56.93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贺某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阳某屏、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特别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毒枭、职业毒贩、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被告人贺某求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远远超过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罚当其罪,体现了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邹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05年至案发,被告人邹某吸毒成瘾,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以来,邹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共同生活,以贩养吸,二人贩卖约67克冰毒、麻古给他人。
裁判结果: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打击毒品重拳不断,毒品价格随之亦涨,正常收入无法承受吸毒开支,受毒瘾驱使,吸毒者往往采取非法手段攫取财物,走上“以贩养吸”、盗窃、抢劫等犯罪之路,被告人邹某就是从“瘾君子”到“毒贩子”的典型代表。
胡某羊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胡某羊伙同他人,由胡某芳、李某初等人购买盐酸、丙酮、醋酸酐等制毒物品,运输到云南省昆明市,再通过杨某旺(待查)等人走私到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首府邦康市“谢某钦”的仓库内,由谢某强(已判刑)负责看管仓库并对接胡某芳、李某初等人,朱某辉(已判决)等人负责将制毒物品卖出。胡某羊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丙酮10吨、醋酸酐22吨(系未遂),走私制毒物品盐酸20吨、醋酸酐10吨。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羊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醋酸酐等化学物品,是法律明确规定且严格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规定了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擅自购买、销售、运输、走私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邹某明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邹某明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微信联系云南省保山市周某苏(另案处理),购入胶囊状地芬诺酯共计81板251.1克,并在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售卖,多次以邮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经鉴定,从周某苏处扣押的胶囊中检出地芬诺酯含量为2.31%。邹某明所购胶囊共含地芬诺酯5.77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邹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地芬诺酯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是一种处方药物。被告人邹某明系医院职工,在明知地芬诺酯属于管制麻醉药品情况下,公开出售给吸毒人员,最终身陷囹圄,家庭也支离破碎。
冯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被告人冯某在加入的“失眠焦虑症病友”“神经衰弱焦虑失眠交流”等微信、QQ群,发布售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劳拉西泮等信息,六次贩卖力月西马来酸咪达唑仑约9.69克、酒石酸唑吡坦片3.061克、劳拉西泮片20.41克、氯硝西泮片约55.58克、艾司唑仑片约12.93克,获利1000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冯某违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随着时代发展,“毒品”不再是单一外表,出现了花样多的“新式毒品”。对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必须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方可购买,严格按量服用,而出于非医疗目的私自向他人出售,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汪某霜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汪某霜据其丈夫赖某(另案处理)要求,转账20400元购买毒品。赖某将毒品带回家后,汪某霜将毒品装进三个红包内,之后赖某将上述毒品藏在家中鞋柜里。次日下午,民警接到匿名举报赶至俩人住处,搜查并扣押了冰毒20.77克、42粒麻古4.16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汪某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我国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按持有毒品数量多少,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刘某山等4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8日,刘某源(另案处理)得知贩卖毒品的同案人伍某黄等人被抓获,为逃避抓捕,便四处躲避。当月下旬的一天,其父刘某春联系其堂弟刘某山提供住处躲避,期间,刘某山按刘某源要求,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供刘某源使用。此后,刘某巧、何某坤明知刘某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亦为其提供处所躲避并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巧、刘某春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何某坤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仍帮助隐藏、转移而提供住所、金钱等,依法应予以惩处。亲朋之间提倡互助互爱,必须合法合规,切不可为了“情义”而窝藏包庇,凌驾法律之上。
曾某俊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曾某俊明知表哥曾某正让其开房用于吸食毒品,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酒店开房,并支付房费。当日下午,曾某俊容留他人在房内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曾某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类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指住房、租房,以及管理、支配、控制的场所,或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且“场所”的提供,可有偿或无偿。
邹某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邹某求应姐姐邹某娥要求,在自家地里种植罂粟可疑植物,用于缓解邹某娥的癌症疼痛。同年4月16日,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民警、村干部将邹某求种植的736株罂粟可疑植株铲除。经鉴定,从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邹某求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一种毒品原植物,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不论目的用途和数量多少,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入狱。被告人邹某求因禁毒意识不强、碍于亲人情面等因素,种植罂粟超过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依法受到相应刑罚。(娄底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