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假,“神兽”出笼,校外安全成了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2024年7月,17岁的小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冷水江市某水库地段时,不幸撞上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及搭乘者罗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悉,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小扶、小扶父母、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相关损失18万余元。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
案涉肇事发生时,被告小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且被告小扶的父母不能证明其对被告小扶的无证驾驶行为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小扶的父母应对被告小扶因机动车驾驶事故造成赵某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案涉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责任人即被告小扶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案涉损失后有权向被告小扶的法定监护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被告小扶父母赔偿7123元。(曹霞 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