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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第4版 > 新闻内容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现发布2025年第三期农村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案例一:李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某村一处民房和某街一个门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爱飘飘”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且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和3月15日分别租赁上述两处场所,共生产“爱飘飘”酵素粉单条24145条、包装好的“爱飘飘”牌轻清果粉成品660盒,货值金额24140元。经委托鉴别,所生产食品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其销售的食品数量少(大部分尚未销售),且积极整改,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97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无证生产叠加商标侵权触碰法律双重红线,面临高额处罚。此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尊重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实施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涟源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25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片牛肉(肉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产品的《检验报告》(No:FJ2409865)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涉案食品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生产,共计36袋,销售价格为20元/袋,截止案发,上述品已由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72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生产工序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且主动将所生产的“大片牛肉(肉制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产品不合格叠加生产过程管理缺失,突破食品安全底线。此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控产品质量、落实生产过程管理规范,监管部门对“质量+管理”双重问题从严处罚。

  案例三:新化县某糕点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糕点案

  2025年3月16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糕点店内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员工在对店内待售的部分糕点进行包装和加贴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货值金额5346元。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新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3.9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承载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本案通过处罚当事人加贴虚假标签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食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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