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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5年11月06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关于依法规范消费投诉举报处置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政策解读(章选)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娄底市12315平台接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举报(以下简称职业投诉举报)明显增多,职业投诉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信访、检举控告等权利,大量挤占正常消费维权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我市的营商环境。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借鉴相关地方的成功经验,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区分普通消费投诉举报和职业投诉举报,对普通消费投诉举报依法保护,对职业投诉举报依法规制。

  五、有关说明

  (一)关于“不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

  《暂行规定》于第六条第一款对“不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八种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1.不依法配合核实验证真实身份信息,且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

  2.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共享进行投诉的;

  3.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或者次数,特别是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同类产品或者接受同类服务,并以此为标的物投诉的;

  4.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

  5.同一投诉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购买同类商品或接受同类服务,明显不合常理的;

  6.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文字雷同率达30%以上的;

  7.同一投诉人在其他地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被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生活消费需要”,再次以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投诉的;

  8.其他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暂行规定》于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种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1.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

  2.多次举报经营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实的;

  3.多次就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再次以类似事项提出的;

  4.多次就同类举报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或者不符合公开情形的;

  5.多次就同类举报事项向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反映,经查证不属实的;

  6.其他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举报,应依法严格核实举报人身份。对不符合国家相关举报奖励规定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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