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支付高度普及的今天,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洗钱方式也日益隐蔽化、生活化。一些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看似无害的日常消费场景,打着“代充电费”“兼职返利”的幌子,诱导贪图小利的群众沦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基本案情:2024年起,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帮人代充电费的钱是上线通过诈骗等犯罪方式所得,仍通过发展下线或直接拉客户的方式获取电费订单并从中获利。经查,吴某某累计帮上线代充电费高达100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被骗款,吴某某从中获利。
近日,本院已对吴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吴某某起初仅是为了节省生活开支找他人“代充电费”,在发现有利可图后便迅速将其转化为生财之道。他自以为是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殊不知自己早已沦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此类“代充电费”“代充话费”“代买机票”等兼职,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新马甲”。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公众想赚快钱的心理,诱导其一步步陷入犯罪深渊。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
一、拒绝“高薪”诱惑,警惕“轻松”兼职
凡是声称“动动手指就能赚钱”、“拉客充值就有高额佣金”、“无需本金、日结工资”等兼职,极有可能是犯罪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往往是陷阱。
二、核实资金来源,不碰“黑灰产”在进行任何资金代付、转账、充值业务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来源。对于要求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或要求将资金转入不明账户的,一律拒绝。
三、保护个人信息,不借“工具”牟利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这些是洗钱犯罪的主要工具,一旦卷入,轻则被冻结账户,重则构成犯罪。
广大社会公众,请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增强法治意识和防骗意识。遇到可疑兼职,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无诈社会,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和“人生路”。(邓丽媛 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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