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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上路 驾照吊销再加罚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切实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娄底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严查驾驶报废车、飙车炸街、无证驾驶、超员、酒驾醉驾、“乱停车、乱骑行”等突出违法行为,着力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全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车辆到了该“退休”的年纪,就别让它再“带病上岗”,可偏偏有驾驶人觉得“还能开就凑合”,把法律与生命都抛在了脑后。8月19日上午10时许,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二大队在娄星北路新坪街至仙桥街路段开展常态化路面巡查时,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状态异常。经现场核查确认,该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该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上述规定,民警依法收缴该报废机动车,将对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并对刘某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娄底交管)

  法规链接:什么是报废车?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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