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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停车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民诉求  近段时间以来,市民陆续反映桑塘街、清泉街门店业主私自用停车桩占用多个公用停车位和装置“地锁”等问题,市民请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记者调查

  私自侵占公共停车位

  2018年11月9日,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乐坪大队接到12345市长热线工单后,立即安排清泉中队执法人员吴国喜、罗勇辉等赶到清泉街某饭庄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店在城市道路上摆放了6个活动的石墩作为停车备用。现场取证后,执法人员对该店店主进行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讲和告知,同时向其下发了《限期改正违章行为通知书》,现场责令立即清除石墩。店主相当配合工作,当即清除了石墩,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因为该店占用人行道作为停车用的石墩是活动的,有可能再次发生类似情况,该大队加强了此处跟踪监管。

  1月22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黄泥塘大队接到市民反映桑塘街路上的公共停车位被私力侵占、请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桑塘街71号门店路段的公共停车位上赫然装置了两把无标识、无品牌的“地锁”。经现场向周边的商户和多名附近居民调查询问该地锁系何人所设,周边市民三缄其口、敢怒而不敢言。见此状,且无人敢于出面承认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向周边群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随即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法律宣讲。随即,执法人员用角磨机、扳手、锤子等各类工具,在市民的见证下对私力所设的该两把侵占城市道路的地锁进行了强制拆除。

  侵占公共停车位违法

  据介绍,桑塘街、清泉街门店业主私自用停车桩占用多个公用停车位和装置“地锁”等问题不是个案。“12345市长热线”和“娄底城管110”关于此类投诉日益增多,自2018年10月份以来,就达到了15起。1月29日,记者沿着长青中街、娄星南路、湘中大道步行观察,大部分车位都已经停放了车辆,但有些门店前被放置了各种“神器”,成了商家自留地的标志物。这些占位的“神器”五花八门,既有自行车、电瓶车等车辆,也有凳子、椅子等店内物品,甚至还有石头、砖头、垃圾桶、废纸箱等。眼见执法人员到来,绝大多数违法圈占车位的商家慌忙收拾清理,连连表示自己“马上就改,下不为例”。执法行动结束后,记者马上进行了回访,发现车位仍然被各种物品圈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不过,现实中处罚的情况很少出现。

  目前,在我市中心城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备受压力,如果侵占了公共停车位会不会负法律责任呢?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认为,如商铺前的停车位是在小区道路范围内,且远离市政道路,则车位的归属依据《物权法》规定属小区业主共有。市政道路内的车位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公共性质,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侵占公共停车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王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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