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非法经营秩序,确保化学品正常经营活动,防止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入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禁毒办《入滇制毒物品核查管控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入滇制毒物品履行核查职责,对内地销售、运往云南方向的制毒物品严格审核实际用途。各相关企业务必在相关货品销售或运往云南之前将购方企业、涉及的品种及数量、用途、路线等信息向所在地公安禁毒部门报备,并配合签收签订《入滇制毒物品核查告知书》。
二、对未经核查运入云南的易制毒化学品法定列管品种,一律由运出地公安禁毒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罚;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品种,一律由云南本地公安禁毒部门予以暂扣;当事人无法证明合法用途及正常流向的,一律予以收缴。
三、对购销手续不全、无法证明合法用途的非列管品种,一律责令运回发货地,并通报发货地禁毒部门查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货主、运输方自行承担。
四、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娄底市公安局关于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给予表彰和奖励。
举报电话:110
0738-8566682(娄底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0738-8317000(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禁毒大队)
0738-4453626(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0738-5113955(冷水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0738-3533626(新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0738-6834626(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