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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1月05日> > 第9版 > 新闻内容
娄星法院用心化解“执行难”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法官,太感谢你们了,我的欠款终于执行到位了,太不容易了,辛苦你们了。”近日,申请人聂某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以表达对执行法官倾心处理案件的感激之情。

  案件还要从2012年说起,因投资需要,易某某向聂某某借款50000元。之后,聂某某多次催收,易某仅还了18000元,聂某某遂起诉至法院,2016年12月,娄星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易某某归还欠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但法院判决生效后易某某一直未向聂某某支付款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对此不予置理;之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娄星法院便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娄星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聂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自己生活非常窘迫,恳求法院将欠款尽早执行到位,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易某某的相关财产线索与联系方式,请求执行法官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聂某某的生活困境后,立即对聂某某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多次和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相互理解存在的困难,并组织双方到法院协调。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被执行人易某某当场履行剩余欠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解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核实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易伟成 谭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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