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
2、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3、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5、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6、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7、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8、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9、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10、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