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娄底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文件,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备,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落实重点任务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物价上涨等因素,明确低保标准。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规范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走访照料责任。开展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提质升级行动。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对接机制。全面落实重点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完善疾病应急救助,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对特殊困难群体应先救治、后收费。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强信息比对共享。及时将低保、特困、脱贫人口、困难残疾人等家庭的子女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纳入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范围,按规定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落实高中(含中职)特困学生落实减免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因身心障碍等原因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送教上门政策。
(五)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及时掌握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等有关信息,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居住在C、D级危房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困难残疾人户实施住房托底保障。
(六)健全就业救助制度。搭建用工供需平台,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可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扣减和低保退出渐退期政策。
(七)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和重大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水平,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八)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的监督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乡镇审批临时救助的权限。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跟进救助。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九)健全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办法,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时限。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依法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照护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完善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和村(社区)及时报告制度,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社区管理,构建县、乡、村三级救助工作网络。
(二)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综合救助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建立社会救助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归集汇总并及时共享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救助信息。建立困难群众大数据库,健全困难群众线上预警发现机制。推进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行“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方式。重点扶持培育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着力提升专业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开展家境调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帮扶服务。
(五)完善低收入帮扶机制。联合社会救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衔接,推动认定结果在部门间共享互认。根据致困原因和家庭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救助(援助),采取急难、医疗、住房、就业、教育和基本生活“六帮扶”措施,帮助城市低收入群体解困脱困,并建立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实施的长效机制。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社会救助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牵头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相关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能力建设。完善救助机构建设,按照服务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配足市县乡村四级救助工作人员,可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安排公益岗位等途径,充实工作力量。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明确专职人员,落实保障条件。设立村级民生协理员,推动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设。加大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大培训力度,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