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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12月23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卖卡一张,获刑九个月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19岁的王某,做梦也没想到,只是卖了一套银行卡(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会让他在铁窗里度过9个月。

  手头紧张,卖银行卡赚钱

  “缺钱用吗?”2021年1月,微信昵称为“拾柒”的好友发信息询问王某。“缺。”正值手头紧张的王某连忙回复。收到王某回复后,“拾柒”很神秘地跟他说,有一个十分简单快捷的来钱方法,“只要把银行卡卖给我,我给你3000元。”

  虽然知道对方可能会拿着收购的银行卡去干“不好的事情”,但手头缺钱的王某还是答应了。1月21日,王某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并将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同时按“拾柒”的要求开通了微信、支付宝和网上银行。随后,王某将办好的银行卡等物品用塑料袋装好放在某河边一块石头下,并从石头下拿走对方事先放在那里的3000元。

  “这来钱方法,真的不用什么成本啊。”卖卡后,王某内心很忐忑,但他又琢磨,反正自己只是卖了银行卡而已,又没有直接参加非法活动,应该查不到自己头上来。这样想着,心便安了下来。

  案发后,谎称不知情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家住成都的刘先生是一名网络犯罪的受害者。2021年2月,刘先生经人介绍下载了一个投资电影的软件,投资后可以获得较高返利。刘先生先后投资了33万余元,在获得18万余元返利后就再也没有获得返利,且账户也不能登录了。

  除了刘先生,喻先生、梁女士、黄女士等人也相继被同样的方式骗取钱财。经侦查,刘先生等人“投资”的钱都转入了王某出售的银行卡账户内。2021年3月1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前去调查。

  得知自己成为诈骗犯罪嫌疑人,王某十分害怕,他用手机查阅百度,得知出售银行卡会被判处刑罚后,便想谎称银行卡丢失以逃避法律制裁。“我不知道银行卡去哪里了。”“我没有把银行卡给别人使用过。”3月13日,在公安机关,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王某拒不承认出售银行卡的犯罪事实。面对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的王某,侦查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最终,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悔不当初,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我想到过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可能会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因为当时没钱用,再加上觉得只要不是自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就不会有事,所以才把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了他人。”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后悔不已。

  经查,王某卖出的个人银行卡,被犯罪团伙非法利用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多次收取被害人刘先生等人诈骗款项24万余元,卡内资金流水超400万元。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普法:

  卖卡一张也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10月10日以来,国务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将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即使一张,也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为了获取微薄的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实施违反犯罪活动下,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最终身陷囹圄。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实名的银行卡或他人的手机卡,切勿心存侥幸,即便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也构成犯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江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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