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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04月21日> > 第7版 > 新闻内容
禁渔区内电鱼2.97公斤 一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4月13日晚,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梓门桥镇黄马洲村侧水河段有人在电鱼。副局长葛海军立即带领民警肖瑞文、陈理祥赶赴现场,发现嫌疑人彭某某正在河中一处沙洲上电鱼,民警摸黑淌过河水将其抓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一套,被渔获的野生沙鳅、泥鳅等鱼类2.97公斤。

  经审讯,彭某某供认了自己在明知侧水河双峰段是禁渔区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4月19日,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电鱼作业的危害:

  电击会导致效应范围内鱼类无选择的死亡或伤害,靠近电极的鱼类个体可能直接死亡;电极附近的鱼类个体可能因神经系统受抑制而昏厥上浮;距电极稍远的鱼类的性腺发育可能因电击而受到抑制,导致这些鱼类在当年或次年不能正常繁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葛海军 肖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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