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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05月26日>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娄底重点整治四类居民自建房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要严格按照“排查彻底、整治彻底、管控彻底”“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总体工作目标和“危房一律依法清空,整改一律依法到位,查处一律依法从严”的工作要求,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全面排查摸底。摸清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做到不漏一户、不错一栋,重点排查房屋安全“五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燃气使用安全性。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

  彻底整治隐患。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分批分类整治,5月20日至8月31日实施“百日攻坚行动”,集中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对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居民自建房,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建立长效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梁浴涛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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