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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0月17日> > 第9版 > 新闻内容
娄底曝光一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全链条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为切实加强“两电”全链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娄底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组建工作专班、增加抽检批次、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标准宣贯等举措,为打击非法改装,强化警示教育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6起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2024年4月29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将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更换为与随车《产品合格证》明示类型、型号、容量、生产企业不一致的产品并加装尾箱。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2:2024年5月6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车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所安装蓄电池的类型、型号、生产企业与随车《产品合格证》明示不一致,且加装尾箱。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3:2024年6月5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某电动车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所示的参数不一致。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4:2024年6月7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桥头河镇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车行在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均加装了保险架,且其驾驶后排加装了未固定的靠垫(座垫);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传动链条,在座椅尾部增加了尾箱架,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所示的参数不一致。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5:2024年5月6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市娄星区某车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保险杠、后衣架,与认证试验报告中产品图片明显不一致,且保险杠上明显加装了脚踏。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6:2024年7月1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市娄星区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保险杠、后衣架,与认证试验报告中产品图片明显不一致,且保险杠上明显加装了脚踏。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请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选购前首先了解商家资质,查看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CCC标志以及“三包”承诺,仔细核对合格证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注意索要并留存购买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与经营者一起共同填写好购车相关记录。

  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若发现商家存在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热线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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