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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0月17日> > 第9版 > 新闻内容
定制家居遇“霸王条款”石井所维权解纠纷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家居行业发展,定制家居因能满足个性化需求深受消费者欢迎,但个别商家利用格式合同转移本应承担的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家居消费埋下隐患。日前,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处一起定制家居合同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2024年6月,市民邹女士在某家居店定制多层实木家居,合同总金额为26800元,与商家口头约定预付60%的定制款,余款待安装完验收合格后付清,但商家不履行约定,要求付清尾款才安装,故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接到投诉后,石井所组织投诉双方调解,家居店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注明由消费者先预交60%货款且在安装前要缴纳余款,并解释因为以前多次发生客户不付尾款的情况才制定这一条款。邹女士则表示其他商家都是预付部分货款安装验收后再付余款。双方分歧过大首次调解未果。

  石井市场监管所第二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对家居店负责人进行约谈,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制定的格式合同不符合公平原则,要求商家修改相关条款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就货款给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由消费者预留20%的尾款,商家把全屋定制家居全部安装完成,消费者验收合格,再付尾款,为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也要求消费者不要故意找毛病、小瑕疵,拖欠尾款或者拒付尾款。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不平等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各类合同前,不要只听商家介绍,要认真查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如遭遇“霸王条款”纠纷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日霞 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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