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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6年02月05日> > 第4版 > 新闻内容
借卡收款“金蝉脱壳”,被依法判刑!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笔生效文书确定的110万元欠款,一笔执行和解后待收的工程款,本以为是理所当然的执行完毕,谁曾想会有一场精心设计的“大挪移”……

  成某文为逃避法院执行,利用他人账户秘密接收工程款,看似天衣无缝,实则铁证如山,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给所有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2012年,被告人成某文向姚某可借款,因资金链断裂,后尚欠110万元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将希望寄托于成某文挂靠的A公司在B公司的一笔未结算工程款上,并出具了委托付款函,在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给姚某可110万元。然而,这笔预期中的款项却因工程纠纷陷入漫长的拉锯战。

  2015年,姚某可将成某文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当姚某可依据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后,成某文以“无力偿还”为由,迟迟不履行义务,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经过仲裁等程序,2017年,最终确定B公司需支付A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数百万元,且生效裁决书明确了成某文为挂靠在A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即成某文为实际权益人。

  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成某文为避免款项进入自己名下账户而被法院强制执行,遂想出了“高招”,借用两个收款账户强行改变了资金流向,与当初说好的直接支付给姚某可背道而驰,导演了一出“金蝉脱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成某文转移款项时自以为天衣无缝,但其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链条清晰完整。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文为避免应收的款项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而提供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取出另作他用,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示: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挑战,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守信一路畅通,失信寸步难行”,诚信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底线。人民法院将持续利剑高悬,综合运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强制措施,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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