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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6年02月05日> > 第4版 > 新闻内容
娄星区查处3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例一:1月27日,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钢城公安分局、涟滨街道开展检查时,发现颜某在湘中农贸市场某门面内非法储存烟花62件、爆竹45盘及若干小烟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颜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同时,其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1月28日,花山街道联合钢城公安分局在花山街道观化市场对面居民区检查时,发现周某某在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5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周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案例三:2月1日,大埠桥街道联合钢城公安分局对某安置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颜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80余件。经查,自2025年10月以来,颜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其店内及店门口厢式货车内用于售卖,存放地点位于居民聚集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颜某曾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五日,此次属一年内再次违法,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颜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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